國家密碼管理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國家密碼管理局令第1號)
國家密碼管理局令
第 1 號
《國家密碼管理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已經2021年12月6日國家密碼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劉東方
2021年12月16日
國家密碼管理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密碼管理局規章制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公布面向社會履行密碼行政管理職能,對密碼管理部門和行政相對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章。
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制定規章,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密碼工作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制定規章涉及重大事項的,應當事先報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同意。重要規章公布前,應當報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第四條 制定規章,應當體現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規章不得設定減損行政相對人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密碼管理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密碼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
規章不得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行政相對人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五條 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
第六條 規章應當根據需要,明確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主體、權利義務、具體規范、操作程序、法律責任、施行日期等。
規章用語應當準確、簡潔,避免產生歧義;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除內容復雜的外,規章一般不分章、節。
第七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內設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國家密碼管理局提出下一年度的規章立項申請。
規章立項申請應當列明規章名稱、立項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起草單位、進度安排和完成時間等內容。
國家密碼管理局可以向社會公開征集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第八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政策法規機構(以下簡稱政策法規機構)應當對規章立項申請和制定項目建議進行評估論證,擬訂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報局務會議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局務會議批準。
第九條 規章由國家密碼管理局業務主管機構負責起草;涉及多個機構職責的,由一個機構牽頭起草,相關機構配合。重要的或者綜合性的規章,可以由政策法規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起草專業性較強的規章,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局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第十條 起草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密碼管理部門、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單位應當將規章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等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國家密碼管理局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規章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論證咨詢。依法需要進行聽證的,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起草單位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在報送規章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規章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形成規章送審稿后,應當將規章送審稿及其說明和其他有關材料按照規定報送政策法規機構審查。
規章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制定規章的必要性、起草過程、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及其協調處理情況等作出說明。
有關材料主要包括所規范領域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數據、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匯總的意見、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國內外有關立法資料等。
第十二條 政策法規機構應當從以下方面對規章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至第六條的規定;
(二)是否與有關規章協調、銜接;
(三)是否正確處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密碼管理部門、組織和公民對規章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規章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規機構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單位:
(一)制定規章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或者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規章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充分協商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有關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的;
(四)報送送審稿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
第十四條 政策法規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并將規章送審稿或者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發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密碼管理部門、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
政策法規機構可以將規章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條 規章送審稿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政策法規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論證咨詢。規章送審稿在起草過程中應當進行而未進行聽證的,政策法規機構報局領導批準后,按照規定舉行聽證會。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權限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政策法規機構應當進行協調,力求達成一致意見。對有較大爭議的重要立法事項,政策法規機構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進行評估。經過充分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政策法規機構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報局領導協調或者報局務會議決定。
第十六條 政策法規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與起草單位協商后,對規章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規章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報局務會議審議。
第十七條 規章草案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政策法規機構應當根據局務會議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局長簽署國家密碼管理局令予以公布。
國家密碼管理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應當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局長和聯合制定部門的行政首長共同署名,以聯合命令形式公布,使用主辦機關的命令序號。
第十八條 規章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國務院公報、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國家密碼管理局門戶網站上刊載。
第十九條 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規章由國家密碼管理局負責解釋。規章的解釋同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 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政策法規機構按照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二條 規章的修改、廢止程序適用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規章修改、廢止后,應當及時公布。
國家密碼管理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規章清理工作,并根據清理情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相關規章。
國家密碼管理局可以組織開展規章立法后評估,并把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廢止規章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負責起草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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